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
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10-1條,該條規定了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應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根據這項法規,如果有職務需要由同一人代理超過三個月,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特殊查核。這是為了確保在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情況下,代理人的資格和適任性能夠得到適當的審核和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某機關的主管職務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同一人臨時代理超過三個月,依據該法條的規定,該機關應當根據法規進行特殊查核,確保該人適任並具備相關資格,以確保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