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之互調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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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之互調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制定。以利法官、檢察官人才之交流。
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制定。以利法官、檢察官人才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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