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觀護人,應就具有觀護人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對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這條法規規定了主任觀護人的資格,必須具有觀護人和擬任職等的任用資格,並且具有領導才能。這是針對司法人員的任用資格和能力要求的規定,藉由遴任具有這些資格和能力的人擔任主任觀護人職位。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公報資訊網站的資料,這條法規曾經被適用在某位司法人員的觀護人任用程序中,以確保遴任的觀護人具有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主任觀護人,應就具有觀護人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主任觀護人之任用資格。 二、主任觀護人為觀護人之首,故列具有領導才能為遴任之條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主任觀護人之任用資格。 二、主任觀護人為觀護人之首,故列具有領導才能為遴任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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