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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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考查辦案書類及服務成績及格者,其辦理行政訴訟事務之期間,視同在職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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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辦法考查辦案書類及服務成績及格者,其辦理行政訴訟事務之期間,視同在職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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