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司法官候補規則第四條、第七條規定訂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7.01
廢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司法院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應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之缺額以及各地方法院應調至上級審辦事之名額,作為選填分發志願之參考。
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之期間,為民事、刑事訴訟審判事務各十個月,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四個月。
前二條有關輪辦期間及案件之限制,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滿四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官及獨任法官之辦案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官及獨任法官之案件或其調上級審所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中抽取之十件辦案書類,必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經人事單位通知後,二個月內仍不檢送辦案書類者,該法院院長應毋須經當事人同意,逕行檢送。
前項通知或逕行檢送情形,由該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 (以平均七十分為及格) ,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低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表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查結果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候補法官現辦理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候補法官於地方法院辦理事務每滿一年或調上級審辦理事務每滿一階段後,依附表格式,填具候補法官之學識能力、品德言行考核表,報送司法院人事處存參,於辦案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候補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法院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之意見。
附表
┌──────────────────────────────┐│ 自 年 月 日起││候補法官輪辦事務考核表 考核期間: ││ 至 年 月 日止│├───┬──┬──┬─────┬──────────────┤│姓 名│性別│期別│出生年月日│現 職 機 關 │├───┼──┼──┼─────┼──────────────┤│ │ │ │ │ │├───┼──┼──┴─────┴────┬─────────┤│項 目│細目│具體內容 │ 考 核 標 準 ││ │ │ ├─┬─┬─┬─┬─┤│ │ │ │優│佳│中│劣│惡│├───┼──┼─────────────┼─┼─┼─┼─┼─┤│學識能│學識│業務所需之本職學識充實。 │ │ │ │ │ ││力 │ │ │ │ │ │ │ │├───┼──┼─────────────┼─┼─┼─┼─┼─┤│ │常識│日常生活知識豐富。 │ │ │ │ │ │├───┼──┼─────────────┼─┼─┼─┼─┼─┤│ │見解│見解平允妥當,思慮周全。 │ │ │ │ │ │├───┼──┼─────────────┼─┼─┼─┼─┼─┤│ │研究│經常深入研究業務上所需知識│ │ │ │ │ ││ │ │。 │ │ │ │ │ │├───┼──┼─────────────┼─┼─┼─┼─┼─┤│ │進修│勤於自我充實,吸收新知。 │ │ │ │ │ │├───┼──┼─────────────┼─┼─┼─┼─┼─┤│ │數量│辦理之事務數量如何。 │ │ │ │ │ │├───┼──┼─────────────┼─┼─┼─┼─┼─┤│ │品質│辦理之事務品質如何。 │ │ │ │ │ │├───┼──┼─────────────┼─┼─┼─┼─┼─┤│ │時效│能如期完成工作。 │ │ │ │ │ │├───┼──┼─────────────┼─┼─┼─┼─┼─┤│ │方法│能運用適當方法,有條不紊。│ │ │ │ │ │├───┼──┼─────────────┼─┼─┼─┼─┼─┤│ │創造│對於所辦理之事務有創見或創│ │ │ │ │ ││ │ │造力。 │ │ │ │ │ │├───┴──┴─────────────┼─┴─┴─┴─┴─┤│綜 合 評 分│ │├────────────────────┴─────────┤│評 語│├──────────────────────────────┤│ ││ ││ │├───┬──┬─────────────┬─┬─┬─┬─┬─┤│品德操│公正│公正不阿,不偏不倚。 │ │ │ │ │ ││守 │ │ │ │ │ │ │ │├───┼──┼─────────────┼─┼─┼─┼─┼─┤│ │負責│勇於負責,具道德勇氣。 │ │ │ │ │ │├───┼──┼─────────────┼─┼─┼─┼─┼─┤│ │盡職│忠於職守,盡心盡力。 │ │ │ │ │ │├───┼──┼─────────────┼─┼─┼─┼─┼─┤│ │性情│敦厚謙沖,謹慎誠摯。 │ │ │ │ │ │├───┼──┼─────────────┼─┼─┼─┼─┼─┤│ │親和│與同仁融洽相處,具有親和力│ │ │ │ │ ││ │ │。 │ │ │ │ │ │├───┼──┼─────────────┼─┼─┼─┼─┼─┤│ │協調│善與人溝通,具協調能力。 │ │ │ │ │ │├───┼──┼─────────────┼─┼─┼─┼─┼─┤│ │廉潔│公私財物,予取不苟,清廉自│ │ │ │ │ ││ │ │持。 │ │ │ │ │ │├───┼──┼─────────────┼─┼─┼─┼─┼─┤│ │交往│避免與有礙其職務身分之人士│ │ │ │ │ ││ │ │交往。 │ │ │ │ │ │├───┼──┼─────────────┼─┼─┼─┼─┼─┤│ │言行│言行令人敬重,提昇檢察官形│ │ │ │ │ ││ │ │象。 │ │ │ │ │ │├───┼──┼─────────────┼─┼─┼─┼─┼─┤│ │風評│處理事務及裁判,獲有佳評。│ │ │ │ │ │├───┴──┴─────────────┼─┴─┴─┴─┴─┤│綜 合 評 分│ │├────────────────────┴─────────┤│評 語│├──────────────────────────────┤│ ││ ││ │├──────────────────────────────┤│說明: ││一 請於各考核標準之空格內打「ˇ」。 ││二 綜合評分七十分以上為及格。評語欄應說明具體事實。 │└──────────────────────────────┘
依本辦法考查辦案書類及服務成績及格者,其辦理行政訴訟事務之期間,視同在職訓練期間。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7.0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