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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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之期間,為民事、刑事訴訟審判事務各十個月,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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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之期間,為民事、刑事訴訟審判事務各十個月,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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