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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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應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之缺額以及各地方法院應調至上級審辦事之名額,作為選填分發志願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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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3 條,司法院在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應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之缺額以及各地方法院應調至上級審辦事之名額,作為選填分發志願之參考。 根據司法院提供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範例,輪任法官分發至各地方法院的情況應提前公布,並作為候補法官選填志願的參考依據。這樣可以確保分發作業的透明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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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