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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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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 (以平均七十分為及格) ,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低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表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查結果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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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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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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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8 條規定:「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及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