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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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 (以平均七十分為及格) ,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低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表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查結果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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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