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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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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現辦理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候補法官於地方法院辦理事務每滿一年或調上級審辦理事務每滿一階段後,依附表格式,填具候補法官之學識能力、品德言行考表,報送司法院人事處存參,於辦案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候補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法院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之意見。 附表 ┌──────────────────────────────┐│ 自 年 月 日起││候補法官輪辦事務考核表 考核期間: ││ 至 年 月 日止│├───┬──┬──┬─────┬──────────────┤│姓 名│性別│期別│出生年月日│現 職 機 關 │├───┼──┼──┼─────┼──────────────┤│ │ │ │ │ │├───┼──┼──┴─────┴────┬─────────┤│項 目│細目│具體內容 │ 考 核 標 準 ││ │ │ ├─┬─┬─┬─┬─┤│ │ │ │優│佳│中│劣│惡│├───┼──┼─────────────┼─┼─┼─┼─┼─┤│學識能│學識│業務所需之本職學識充實。 │ │ │ │ │ ││力 │ │ │ │ │ │ │ │├───┼──┼─────────────┼─┼─┼─┼─┼─┤│ │常識│日常生活知識豐富。 │ │ │ │ │ │├───┼──┼─────────────┼─┼─┼─┼─┼─┤│ │見解│見解平允妥當,思慮周全。 │ │ │ │ │ │├───┼──┼─────────────┼─┼─┼─┼─┼─┤│ │研究│經常深入研究業務上所需知識│ │ │ │ │ ││ │ │。 │ │ │ │ │ │├───┼──┼─────────────┼─┼─┼─┼─┼─┤│ │進修│勤於自我充實,吸收新知。 │ │ │ │ │ │├───┼──┼─────────────┼─┼─┼─┼─┼─┤│ │數量│辦理之事務數量如何。 │ │ │ │ │ │├───┼──┼─────────────┼─┼─┼─┼─┼─┤│ │品質│辦理之事務品質如何。 │ │ │ │ │ │├───┼──┼─────────────┼─┼─┼─┼─┼─┤│ │時效│能如期完成工作。 │ │ │ │ │ │├───┼──┼─────────────┼─┼─┼─┼─┼─┤│ │方法│能運用適當方法,有條不紊。│ │ │ │ │ │├───┼──┼─────────────┼─┼─┼─┼─┼─┤│ │創造│對於所辦理之事務有創見或創│ │ │ │ │ ││ │ │造力。 │ │ │ │ │ │├───┴──┴─────────────┼─┴─┴─┴─┴─┤│綜 合 評 分│ │├────────────────────┴─────────┤│評 語│├──────────────────────────────┤│ ││ ││ │├───┬──┬─────────────┬─┬─┬─┬─┬─┤│品德操│公正│公正不阿,不偏不倚。 │ │ │ │ │ ││守 │ │ │ │ │ │ │ │├───┼──┼─────────────┼─┼─┼─┼─┼─┤│ │負責│勇於負責,具道德勇氣。 │ │ │ │ │ │├───┼──┼─────────────┼─┼─┼─┼─┼─┤│ │盡職│忠於職守,盡心盡力。 │ │ │ │ │ │├───┼──┼─────────────┼─┼─┼─┼─┼─┤│ │性情│敦厚謙沖,謹慎誠摯。 │ │ │ │ │ │├───┼──┼─────────────┼─┼─┼─┼─┼─┤│ │親和│與同仁融洽相處,具有親和力│ │ │ │ │ ││ │ │。 │ │ │ │ │ │├───┼──┼─────────────┼─┼─┼─┼─┼─┤│ │協調│善與人溝通,具協調能力。 │ │ │ │ │ │├───┼──┼─────────────┼─┼─┼─┼─┼─┤│ │廉潔│公私財物,予取不,清廉自│ │ │ │ │ ││ │ │持。 │ │ │ │ │ │├───┼──┼─────────────┼─┼─┼─┼─┼─┤│ │交往│避免與有礙其職務身分之人士│ │ │ │ │ ││ │ │交往。 │ │ │ │ │ │├───┼──┼─────────────┼─┼─┼─┼─┼─┤│ │言行│言行令人敬重,提昇檢察官形│ │ │ │ │ ││ │ │象。 │ │ │ │ │ │├───┼──┼─────────────┼─┼─┼─┼─┼─┤│ │風評│處理事務及裁判,獲有佳評。│ │ │ │ │ │├───┴──┴─────────────┼─┴─┴─┴─┴─┤│綜 合 評 分│ │├────────────────────┴─────────┤│評 語│├──────────────────────────────┤│ ││ ││ │├──────────────────────────────┤│說明: ││一 請於各考核標準之空格內打「ˇ」。 ││二 綜合評分七十分以上為及格。評語欄應說明具體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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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9 條規定:「候補法官現辦理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候補法官於地方法院辦理事務每滿一年或調上級審辦理事務每滿一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