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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互核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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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俸給之支給,應依其任用(俸級)及考績案件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辦理。
  2. 2.審計機關為應審需要,得洽銓敘部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資料。
  3. 3.前項所稱審計機關,在中央為審計部,在地方為審計處(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第 2 條,其中第一項規定了公務人員的任用(俸級)案件,經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每半年以電子檔案傳輸或採網路查詢以提供各該管審計機關查考。如果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則應按月辦理。這項規定主要針對公務人員的任用案件作出具體安排和時程要求,確保銓敘審定結果得以有效傳遞及查核。 參考資料可以在銓敘部的官方網站中找到相關資訊,例如公務人員的任用資訊和銓敘審定的標準等。另外,也可以查閱最新的公務人員相關條例及相關修正案,以了解最新的法規規定和標準。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所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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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俸給之支給,應依其任用(俸級)及考績案件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辦理。審計機關為應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