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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互核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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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任用,未依法令規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或銓敘審定不合格者,其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組織法規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或其他原因而未送審者,除專案報經銓敘部備者外,其俸給一律不得作正列支。 二、擬任人員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負責查催,經催辦仍未送審者,除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外,各機關應即追繳。 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不合格人員,或銓敘審定俸級低於其原暫支俸級人員,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限內送審者,其代理期間暫支數或溢支數,免予追繳外,其限送審除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外,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逾限日數分別將暫支數或溢支數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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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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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未依法令規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或銓敘審定不合格者,其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