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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9.09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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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俸給之支給,應依其任用(俸級)及考績案件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辦理。
  2. 審計機關為應審需要,得洽銓敘部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資料。
  3. 前項所稱審計機關,在中央為審計部,在地方為審計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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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任用,未依法令規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或銓敘審定不合格者,其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組織法規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或其他原因而未送審者,除專案報經銓敘部備者外,其俸給一律不得作正列支。 二、擬任人員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負責查催,經催辦仍未送審者,除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外,各機關應即追繳。 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不合格人員,或銓敘審定俸級低於其原暫支俸級人員,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限內送審者,其代理期間暫支數或溢支數,免予追繳外,其限送審除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外,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逾限日數分別將暫支數或溢支數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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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之俸給,人事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密切配合,認真負責嚴密審查,不得貽誤,違者依法懲處
  2.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照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支給俸給者,應依法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9.0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