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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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規解釋來看,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第4條主要針對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表冊的審核程序進行規定。其中第一項指出審核人員應按名審核,並對不符合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的人員加蓋「不符」戳記,對未送審或不合格的人員加蓋相應的戳記。第二項則說明了審核完畢後應即退還編造單位,並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更正或劃線註銷。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的俸級與銓敘審定不符,審核人員應在俸給表冊上加蓋「不符」戳記,並在人事主管審核完畢後進行更正或劃線註銷,使得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正確地得到俸給。這符合法規所要求的程序和要件。
- 懲處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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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