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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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辦理考績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考績者;或機關長官據報而不予辦理者;或不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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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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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