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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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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
提起救濟;如有顯然
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
證據
等
行政程序
再開事由,得依
行政程序法
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
核定
機關核定後,送
銓敘
部銓敘
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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