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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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8條,根據該條規定,依法權理人員,應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銓敘審定之職等,參加考績。如果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仍應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績。此條規定了公務人員依法參加考績的方式,並且強調了對於職等調動的處理方式。例如,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因調動而參加考績,應根據原本的職等來進行評定,而不是新調的職等。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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