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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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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機構或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四、專案考績獎金,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定機關)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2. 2.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3. 3.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數,按比例計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4.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5. 5.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一、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二、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法人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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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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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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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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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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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