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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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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用年終考績之規定。
  2. 2.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且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應隨時辦理。
  3. 3.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應其他考試錄取,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經以原具任用資格派代任用者,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應隨時辦理。
  4. 4.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隨時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累計達六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5. 5.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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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無法回答。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期間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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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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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