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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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
- 2.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且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應隨時辦理。
- 3.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復應其他考試錄取,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經以原具任用資格派代任用者,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應隨時辦理。
- 4.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隨時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累計達六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 5.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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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無法回答。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適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期間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復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予以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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