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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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6條,如果受考人不符合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列舉的甲等或丁等條件,則應由機關長官根據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具體事蹟來評定適當的考績等次。另外,如果受考人同時符合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列舉的甲等及丁等條件,則除非其獎懲已相互抵銷,否則由機關長官依據情節來評定適當的考績等次。 最新資料中,這條法規的例子不明確,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第四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6 條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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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