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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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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
第四條
及本法
第六條
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受考人兼具
第四條
及本法
第六條
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
第十二條
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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