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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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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2. 2.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6條,如果受考人不符合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列舉的甲等或丁等條件,則應由機關長官根據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具體事蹟來評定適當的考績等次。另外,如果受考人同時符合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列舉的甲等及丁等條件,則除非其獎懲已相互抵銷,否則由機關長官依據情節來評定適當的考績等次。 最新資料中,這條法規的例子不明確,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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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