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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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原依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之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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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各機關原先依據已廢止的雇員管理規則進用的現職雇員,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這個法條與該項資料有關。舉例來說,可以引用一個曾經因為廢止的雇員管理規則進用而需要根據新辦法進行處理的案例。
- 廢止名詞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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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