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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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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復職免職案件,均應以最速件處理,如有稽延,應查究責任。 復職案件應報經權責機關准者,以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並實際到職日為生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13 條,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應儘速處理,若有延誤,應追究責任。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因涉嫌貪污被停職,但在刑事判決確定前被裁定無罪,根據此法條,應儘快核准其復職,並且開始實際到職工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並確保相關案件的及時處理。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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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均應以最速件處理,如有稽延,應查究責任。 復職案件應報經權責機關核准者,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