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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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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本院派人員,其停職復職免職,應報本院核辦,其餘人員,由各該機關按權責核定發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報本院核派人員的停職、復職及免職,需經行政院核辦;而其他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據權責核定發布。例如,如果某個教育機構的教師因為涉嫌違反教師操守,需要停職,那麼這個停職的最終決定需要報請行政院核辦;而普通的行政機關的員工因為工作表現不佳需要遭到免職,則由該機關按照權責核定發布相關處分。参考法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 (86.03.26)

  • 名詞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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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報本院核派人員,其停職、復職及免職,應報本院核辦,其餘人員,由各該機關按權責核定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