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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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報本院核派人員的停職、復職及免職,需經行政院核辦;而其他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據權責核定發布。例如,如果某個教育機構的教師因為涉嫌違反教師操守,需要停職,那麼這個停職的最終決定需要報請行政院核辦;而普通的行政機關的員工因為工作表現不佳需要遭到免職,則由該機關按照權責核定發布相關處分。参考法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 (86.03.26)
- 核名詞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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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