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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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之請頒勳章、獎章及褒揚案件,應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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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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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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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