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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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退休或離職 (亡故者除外) 人員之獎懲,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但報本院核派人員,依規定核予一次記大功 (過) 以上獎懲時,應於核定發布之次月十五日以前,以獎懲令副本彙送本院備查。 各機關、學校發布之獎懲令,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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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