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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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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退休或離職 (亡故者除外) 人員之獎懲,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但報本院派人員,依規定核予一次記大功 (過) 以上獎懲時,應於核定發布之次月十五日以前,以獎懲令副本彙送本院備查。 各機關、學校發布之獎懲令,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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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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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退休或離職 (亡故者除外) 人員之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