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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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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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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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470117 制定)
公務人員保險依本法行之。
(06301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保險,依本法行之。
(0880511 全文修正)
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 二、將 「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為 「公教人員保險法」,另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納入。 三、本法修正公布同時廢止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1030114 全文修正)
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立法理由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0117 制定)
公務人員保險依本法行之。
(06301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保險,依本法行之。
(0880511 全文修正)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 二、將 「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為 「公教人員保險法」,另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納入。 三、本法修正公布同時廢止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1030114 全文修正)
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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