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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19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八號所稱「四十五歲以下」疑義

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八號規定:「女性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原有生殖能力‥‥‥」所稱「四十五歲以下」如何界定及其是否包括滿四十五歲未達四十六歲在內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貴處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中公現字第九○一六六二五一九八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其係採週年計算法,以實足年齡計算,自出生之日起算足一年為一歲 (參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三百三十九頁) 。又刑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具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復查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及其有關眷屬與受益人之年齡,均按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自應依該法第一條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並參照上開民法及刑法規定計算年齡,首揭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八號所稱「四十五歲以下」,應係指未滿四十五歲及四十五歲整,不包括逾四十五歲未滿四十六歲者。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員忠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決字第 0319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八號所稱「四十五歲以下」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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