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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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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保險俸(薪)額之調整,應由要保機關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
  2. 2.被保險人考績(成、)晉級案經權責主管機關審(核)定後,應由要保機關逕送承保機關辦理變俸(薪);其與銓敘機關審定結果不符者,應再通知承保機關自原報變俸(薪)生效日更正之;其有溢領給付者,由要保機關負責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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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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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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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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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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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被保險人保險俸(薪)額之調整,應由要保機關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被保險人考績(成、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