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變動事項,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 一、更改姓名。 二、更改出生日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變更指定受益人。 四、服兵役。 五、變更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障礙等級或戶籍所在地。 六、其他有關本保險之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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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若有下列變動事項,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一、更改姓名。二、更改出生日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變更指定受益人。四、服兵役。五、變更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障礙等級或戶籍所在地。六、其他有關本保險之變更事項。 舉例:若被保險人因結婚更改姓名,依照該條規定需填具異動名冊並送承保機關辦理姓名變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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