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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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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有下列變動事項,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 一、更改姓名。 二、更改出生日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變更指定受益人。 四、服兵役。 五、變更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障礙等級或戶籍所在地。 六、其他有關本保險之變更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若有下列變動事項,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一、更改姓名。二、更改出生日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變更指定受益人。四、服兵役。五、變更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障礙等級或戶籍所在地。六、其他有關本保險之變更事項。 舉例:若被保險人因結婚更改姓名,依照該條規定需填具異動名冊並送承保機關辦理姓名變更。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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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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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變動事項,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 一、更改姓名。 二、更改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