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被保險人未曾領取原公務人員保險、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本保險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但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原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前已領離職退費之保險年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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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被保險人若曾領取原公務人員保險、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本保險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則全部有效。但如果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原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前已領取離職退費,則保險年資為無效。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並且例子也可以舉被保險人在特定時間點已領取離職退費,因此保險年資無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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