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計算平均保俸額之本保險年資,應十足按日計算。但下列年資不予計算: 一、已領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本保險養老給付之年資。 二、已發還所繳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本保險保險費之年資。 三、不符合本保險加保規定之年資。 四、不得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計算平均保俸額之本保險年資,應十足按日計算。但下列年資不予計算: 一、已領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本保險養老給付之年資。 二、已發還所繳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本保險保險費之年資。 三、不符合本保險加保規定之年資。 四、不得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