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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1. 1.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財務收支結餘,指每月保險收入扣除保險支出後之餘額。
  2. 2.本保險財務收支有短絀時,先由保險準備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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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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