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82-1 條
- 1.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分娩,指妊娠滿三十七週產出胎兒;同項第二款所稱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 2.前項妊娠二十週以上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者,得依實際情形,分別適用分娩或早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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