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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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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3條,依照法律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公務人員,需填寫現金給付請領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例如,當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需填寫現金給付請領書,並隨附相關的證明文件,然後由所屬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做申請發給津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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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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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