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83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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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3條,依照法律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公務人員,需填寫現金給付請領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例如,當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需填寫現金給付請領書,並隨附相關的證明文件,然後由所屬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做申請發給津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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