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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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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訂定前已請領某一部位失能給付者,其同一部位除失能狀況加重外,不得因本標準訂定後內容不同,再要求具領失能給付。
  2. 2.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訂定前已發生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而於本標準訂定後始確定永久失能者,適用訂定後之標準。
  3. 3.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訂定前已確定永久失能者,適用訂定前之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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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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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8 條規定:「本標準訂定前已請領某一部位失能給付者,其同一部位除失能狀況加重外,不得因本標準訂定後內容不同,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