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標準訂定前已請領某一部位失能給付者,其同一部位除失能狀況加重外,不得因本標準訂定後內容不同,再要求具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訂定前已發生本法
第十三條
所定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而於本標準訂定後始確定永久失能者,適用訂定後之標準。
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訂定前已確定永久失能者,適用訂定前之標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