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政務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參加離職儲金。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由服務機關依其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政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機關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政務人員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 前項所稱退職,指政務人員經免職或任期屆滿未續任,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 政務人員接續派任其他機關之政務人員職務時,其原儲存之公、自提儲金本息,應由原服務機關轉帳至新任機關帳戶繼續儲存孳息。 各機關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本條例所稱俸給總額,指政務人員月俸加一倍。但政務人員俸給法律公布施行後,依其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依朝野協商結論制定本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參加離職儲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 二、本條係考量現行對於「非由常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不得參加離職儲金」之限制規定,不利國家掄才政策,爰將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刪除。明定除第一類政務人員繼續參加轉任前原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及撫卹制度外,其餘人員一律參加離職儲金,期能給予退職生活之基本保障,進而吸引優秀人才擔任政務人員。
依朝野協商結論制定本條。
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 二、本條係考量現行對於「非由常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不得參加離職儲金」之限制規定,不利國家掄才政策,爰將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刪除。明定除第一類政務人員繼續參加轉任前原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及撫卹制度外,其餘人員一律參加離職儲金,期能給予退職生活之基本保障,進而吸引優秀人才擔任政務人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