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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公務人員退休種類。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條明列公務人員辦理退休之種類。 三、基於法官有憲定終身職之考量,爰參照原退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二項規定法官不適用屆齡及命令退休規定;但符合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可申請退休。另以依法銓敘審定之檢察官亦係本法之適用對象,且依一百年七月六日公布之法官法,已將檢察官納入該法並以專章規定相關事項;其中關於退休事項亦均準用第七十九條有關法官之規定,故依法銓敘審定之檢察官,其退休事項亦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法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二)原退休法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定之屆齡及命令退休不適用於法官。但法官合於本法所定之退休條件者,亦得自願退休。
一、本條明定公務人員退休種類。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條明列公務人員辦理退休之種類。 三、基於法官有憲定終身職之考量,爰參照原退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二項規定法官不適用屆齡及命令退休規定;但符合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可申請退休。另以依法銓敘審定之檢察官亦係本法之適用對象,且依一百年七月六日公布之法官法,已將檢察官納入該法並以專章規定相關事項;其中關於退休事項亦均準用第七十九條有關法官之規定,故依法銓敘審定之檢察官,其退休事項亦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法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二)原退休法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定之屆齡及命令退休不適用於法官。但法官合於本法所定之退休條件者,亦得自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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