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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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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2. 2.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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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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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0627 制定)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其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相關辦理事宜。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明定退休人員如生前預立遺囑,就合法領受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俾尊重其意願。又以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係屬公法給付,因此不應由退休人員預立遺囑由法定領受遺族以外之其他人員領取。另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法規檢視,承相關民間團體審查建議在指定受益人時,應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權益。爰參考該建議,另增訂保障亡故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之規定。   三、為解決遺族間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爭端,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支領規範。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七項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如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1060627 制定)

一、本條規定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其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相關辦理事宜。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明定退休人員如生前預立遺囑,就合法領受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俾尊重其意願。又以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係屬公法給付,因此不應由退休人員預立遺囑由法定領受遺族以外之其他人員領取。另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法規檢視,承相關民間團體審查建議在指定受益人時,應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權益。爰參考該建議,另增訂保障亡故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之規定。   三、為解決遺族間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爭端,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支領規範。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七項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如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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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8 條規定:「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