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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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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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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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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0627 制定)

退休人員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退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相關事宜。   二、參照原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明定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者,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發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俾保障是類人員權益。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十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者,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發給撫慰金。

(1060627 制定)

一、本條規定退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相關事宜。   二、參照原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明定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者,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發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俾保障是類人員權益。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十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者,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發給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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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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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9 條規定:「退休人員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