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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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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為準。但曾支領技工、工友及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職務年資所適用之法令核給退離給與者,不在此限。
  2. 2.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給與上限規定,依重行退休人員擇領之退休金種類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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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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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核給退離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