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快速跳轉
- 1.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於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次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自所訂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 二、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其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本法第十九條所定至遲退休生效日期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加發一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
- 2.前項人員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於其退休或資遣案經審定後,由服務機關計算並編列預算支給。
- 3.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由再任機關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應由再任機關對於已領取一次俸給總額慰助金者,收回該再任人員於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月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按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六十八條第四款條文
- 審定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逾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19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1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6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