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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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指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依規定進行職務調整並實施工作表現質量評比後,認定其工作表現與工作態度較其他相當等級人員顯有差距,且有具體事證者。
- 2.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指本機關已無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予調任。
深度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我無法提供針對該特定條文的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適名詞
- 顯有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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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