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該條規定了對於所屬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資遣的程序。首先,應由考績委員會初核後,再送請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審核定。在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如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未設有考績委員會的機關,則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處理。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 範例:假如某公務機關決定要辦理資遣程序,根據上述規定,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然後由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審核定。除非該機關沒有設置考績委員會,那麼就應該由上級機關的考績委員會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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