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資料查驗及註記結果,由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二十日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二十日自雲端服務平臺擷取查註資料,做為定期發放退撫給與之參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