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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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辦理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 2.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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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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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