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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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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2. 2.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停職期間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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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11216 制定)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停職期間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1111216 制定)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停職期間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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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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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