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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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於退休生效日前,請求變更或撤回退休申請者,須經服務機關同意;自退休生效日起,不得請求變更。
- 2.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及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選擇月退休金之支領方式,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變更。
深度解讀
基於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7 條的規定,對於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的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並且在退休生效日前請求變更或撤回退休申請時,需要經過服務機關同意,自退休生效日起,則不得再請求變更。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退休申請的穩定性和一致性。此外,對於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的種類和支領方式,也需要在申請時審慎決定,一旦經過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不能再請求變更了。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及其家屬的權益和福祉。 範例:依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7 條的規定,某位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時,需要在申請時審慎決定退休生效日期,並且退休生效日前不得請求變更。另外,當該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審定名詞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6 條條文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8 條條文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2 條條文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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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