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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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五院、各部、會、處、局、署,各省(市)政府,設人事處或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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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820 制定)
五院及其直屬之各部會署各省政府及院轄市政府,設置人事處或人事室。
(0720712 修正)
總統府、五院、各部、會、處、局、署,各省(市)政府,設人事處或人事室。
立法理由行憲後國民政府改組,機關增設,事權變遷,為因應現況需要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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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820 制定)
五院及其直屬之各部會署各省政府及院轄市政府,設置人事處或人事室。
(0720712 修正)
行憲後國民政府改組,機關增設,事權變遷,為因應現況需要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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