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統府所屬各機關;各部、會、處、局、署所屬各機關;各省(市)政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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