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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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所屬各機關;各部、會、處、局、署所屬各機關;各省(市)政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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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事管理條例第3條,各機關應設立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負責相關的人事管理工作。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被告所屬商業科科長的職務說明書即是機關內部人事管理的一個實際應用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310820 制定)
國民政府各處局、各部會署附屬機關,各省政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等,設置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
(0720712 修正)
總統府所屬各機關;各部、會、處、局、署所屬各機關;各省(市)政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國民政府」改為「總統府」;「省政府」改為「省(市)政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10820 制定)
國民政府各處局、各部會署附屬機關,各省政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等,設置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
(0720712 修正)
文字修正。「國民政府」改為「總統府」;「省政府」改為「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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