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 9 條
- 法規代碼
- S0110027
- 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種類
-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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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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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依本辦法應負擔之經費在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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