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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 9 條

法規代碼
S0110027
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種類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引用格式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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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依本辦法應負擔之經費在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列支。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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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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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編輯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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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 9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依本辦法應負擔之經費在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列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