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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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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視業務之繁簡,分科或分課辦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得分科或分組或分課或分股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根據該條規定,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可以根據業務的繁簡情況進行分科或分課辦事;而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則可以根據需要分科或分組或分課或分股辦事。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法務部裁判要旨內容為例,可以進一步解釋該條規定在不同情況下的適用,以便於教學及實務運用。

立法沿革 2

(0701215 制定)

中央主計機關副主計長,由主計長就現任主計官或計政學識優良,行政經驗豐富,具有擬任職等任用資格者,遴請任命之。

立法理由參照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增定副主計長之任用資格。

(1011120 全文修正)

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視業務之繁簡,分科或分課辦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得分科或分組或分課或分股辦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增訂得「分組」辦事之規定,以符現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1215 制定)

參照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增定副主計長之任用資格。

(1011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增訂得「分組」辦事之規定,以符現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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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視業務之繁簡,分科或分課辦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得分科或分組或分課或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