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視業務之繁簡,分科或分課辦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得分科或分組或分課或分股辦事。
對於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根據該條規定,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可以根據業務的繁簡情況進行分科或分課辦事;而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則可以根據需要分科或分組或分課或分股辦事。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法務部裁判要旨內容為例,可以進一步解釋該條規定在不同情況下的適用,以便於教學及實務運用。
中央主計機關副主計長,由主計長就現任主計官或計政學識優良,行政經驗豐富,具有擬任職等任用資格者,遴請任命之。
立法理由參照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增定副主計長之任用資格。
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視業務之繁簡,分科或分課辦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得分科或分組或分課或分股辦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增訂得「分組」辦事之規定,以符現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照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增定副主計長之任用資格。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增訂得「分組」辦事之規定,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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